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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有高级职称证书,工程质量违法的,离职要追责

2022-01-07 14:07:15 来源: 资质易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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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①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编者注:2021年11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3、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①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建设单位存在7种情形,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及相关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应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②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③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④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⑤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天以上的;

  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⑦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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