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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易:招投标环节中这些更隐蔽的“设门槛”行为,要警惕

2022-01-19 16:22:48 来源: 资质易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就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这四项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经过近几年不断地完善审查机制,约束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公平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就多处提及对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中具有排斥性、限制性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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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这份《审查细则》的实行,各类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也有了更为详细的审查标准,例如: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设立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甚至将本地区的业绩、奖项荣誉等作为条件,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

在以前,建筑行业中建筑企业受地区保护的现象特别严重,但是随着《审查细则》的实行,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设门槛”行为资质易认为必将成为重点审查对象。随着而来的,一些不为当前法律规范所重点关注的、表现形式更为隐蔽的“设门槛”行为浮出水面。

  例如:在一些无需具备高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上,采购人以为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有意无意地设置更高的“门槛”,通过设立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需求,降低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机会。又如,采购人以项目进度紧急为由,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且在付款方式上约定较低的预付款比例,是的投标人参与项目资金周转难度大,在一定对于哪些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

  虽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使用一些兜底条款能够认定一些限制竞争相对隐蔽的行为,但是要如何更加准确地对这类隐形“门槛”进行认定,则还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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