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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易平台】1家市政一级、3家钢结构一级资质升级,经核查申报业绩作假被处罚!!

2021-10-29 08:50:09 来源: 资质易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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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惠来县神泉渔船机械厂)厂房钢屋盖建设工程”经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该项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厅申请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6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龙海市石码中心小学新校区电力工程”、“安溪德馨花苑电力工程”、“东渡公交加油加气站”,经核查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福建省煌鼎建筑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福建乐科电子有限公司厂房”经本厅组织核查,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福建泓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济宁广益运河钢材大市场3#厂房工程、4#厂房工程”两项代表工程业绩,经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上述两项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福建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9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关公广场工程”经本厅组织核查,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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