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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对任期内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2021-12-22 17:43:29 来源: 资质易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江西省住建厅对《通知》进行了解读,并对于建设单位所要落实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附原文:

  这份关于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落实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依法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工程建设因故停工的,从停工之日内,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报告;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2.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3.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

  4.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参建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正确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计算并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标准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7.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8.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9.建设单位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奖惩措施,鼓励优质优价。

  1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2.建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牌。

  14.建设单位应积极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15.建设单位应当面向业主组织施工质量开放日和样板间开放日等活动。

  1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7.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

  18.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理。

  19.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0.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形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

  22.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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