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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易|招投标法首次大修!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动

2022-01-05 17:07:48 来源: 资质易

  已实施22年的《招标投标法》首次迎来修改,对此次《招标投标法》修改的理解需要从法律的性质与定位出发,重点关注其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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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 应该充分理解《招标投标法》的时代环境已经变化, 此次修改应注重考虑新时代新矛盾新变革等新的问题和形势。这部《招投标法》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主要是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这些出现不久的新热点内容。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二、最低价中标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得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①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得异常低价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上第一点和第二点都是针对建筑行业招投标领域中,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对行业发展不利的一些条例。就拿第二点来说,无论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综合评估法,这种本质上只注重自我需求的评标方式,其评标方式中的权重、评标函数的叠加作用更是加剧了这种评标方式与市场的偏离。

  例如在实际执行中:技术价格失衡,导致价格“一锤定音”,或者是在综合评估法中,采用两段直线斜率法来评审价格,则会造成难以拉开价格之间的差距,导致技术因素取得控制地位。这种需求侧的评定方式不但没有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反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背离了为了最初促进类同质产品的互相竞争的初衷。

  3关于工程总承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而第三个问题,针对的是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问题,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问题,因此针对一些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特别规定。但是这并没有对根本性的转包、分包行为进行限制。这可能也是因为考虑到如果要完全限制招投标领域中的社会现象,需要更多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实现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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